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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古代中國追求和睦友好,向往“無訟”社會。首次明確提出“無訟”的是孔子。老子“無為”在訴訟上即歸于“使民不爭”。法家重刑,根本是為“無刑”也即“無訟”?!扒貪h以降,司法官多奉行調處息訟原則”。至兩宋調處制度化,明清則臻于完備?!懊鞯孪⒃A”官吏才會贏得好口碑,得到統(tǒng)治者贊賞。教化不成的興訟之人、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等均會被視為“待罪之身”。明代建構了雙重調解程序:先民間調解,民間調解不能解決時再行訴訟,里老調處是民事訴訟的法定必經程序;即便進入訴訟程序,司法官也優(yōu)先調解。清代州縣訴訟內調解具強制性,當事雙方需“遵命和息”。清代還存在委托調解制度,即州縣接到訴狀,認為事微不值或事關親族關系不便公開傳訊,則將訴狀轉達鄉(xiāng)保、族長調處。又因民事糾紛多發(fā)于鄉(xiāng)里,鄉(xiāng)保易聞真實,這種“半官方”的鄉(xiāng)保調解,不但極常見且十分有效于糾紛解決。當然官府也必然同時嚴密監(jiān)控和管理。
——摘編自張嘉軍《古代中國民事訴訟調解政策初探》(1)根據材料并結合所學知識,簡述推動我國古代民事調解機制形成發(fā)展的原因。
(2)請從“古為今用”出發(fā),評價我國古代民事調解機制的當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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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4/20 14:35:0組卷:8引用:4難度: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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