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5~17世紀的英國急劇變化,司法體系在新舊交替中發(fā)展。英國大致存在幾種不同類型法庭:一是構成在早期司法之主體的普通法(建立在習慣基礎上、全國普遍適用的法律)法庭;二是以“良心”和“衡平”為原則的衡平法法庭;三是傳統(tǒng)封建法庭;四是教會法庭。每種法庭都有不同的司法管轄權以及各自相應的組織結構。普通法庭和衡平法法庭是當時英國政府所倚重的主要司法統(tǒng)治工具。各種法庭司法管轄權的重疊交叉為普通民眾解決糾紛、維護利益、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使他們在面臨訴訟時的選擇變得多樣化。
——摘編自陳娟《近代轉型時期英國基層司法機構探析》材料二:在清朝前期,州縣主要受理笞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徒刑以上較重的刑事案件則歸省與中央司法機關管轄。通過對242個真實判例的研究發(fā)現,清代現州、縣的基層司法官員主要依靠“禮(儒家倫理)情(案情、常理)”來斷案,體現了古代基層司法的價值追求。從判牘來看,州、縣官員推崇民間調解,如果能夠在民間調解可以解決的案件,他們就不主張再進行訴訟。對于已訴訟的案件,也會在審理中進行調解?;鶎庸賳T注重在司法過程中,實現社會的教育作用,實現對良好社會風氣的培養(yǎng)。曾任布政使的于成龍認為,司法官判案時一定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不能完全拘于的法律條文,提到了“實質正義高于形式正義”等問題。這些司法價值追求有著深遠的歷史文化因素,反映了統(tǒng)治階層治國理政的經驗和智慧。
——摘編自王新霞、任海濤《清代基層司法的價值追求及啟示——以清代州縣判牘為材料》(1)根據材料一并結合所學知識,指出近代早期英國基層司法體系的基本特點及其意義。
(2)根據材料二并結合所學知識,概括清代前期基層司法的價值追求及其形成的歷史背景。
(3)根據材料并結合所學知識,談談你對基層司法體系建設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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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6/23 8:0:10組卷:10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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