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 |
主要內容 |
1978 |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上來和實行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 |
1979 |
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廠東、福建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并決定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試辦經濟特區(qū) |
1980 |
中共中央下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yè)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肯定了包產到戶的社會主義性質 |
1982 |
中共十二大首次提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觀點 |
1983 |
農村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廣 |
1984 |
5月,中共中央決定進一步開放大連、秦皇島等14個港口城市,逐步興辦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10月,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確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 |
1985 |
當年起,相繼在長江、珠江三角洲,閩東南地區(qū)和環(huán)渤海地區(qū)開辟經濟開發(fā)區(qū) |
1987 |
中共十三大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任務 |
1992 |
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了建立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 |
2001 |
12月11日我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 |